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
发布时间:2023-05-22 09:05:07浏览次数:4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摘要:伴随我国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经营过程中“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也在不断加剧,面对市场需要信用担保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担保市场中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担保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的持续发展。关键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构建。一、中小企业的社会意义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根据我国 2011 年 6月 18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在我国大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在中国目前就业压力的大形势下,一些刚刚走出校园的中学毕业,大学毕业甚至是研究生毕业的学生来说,中小企业无疑成为了他们的做好选择。这也使得中小企业就如雨后春笋一样在中国大地上迅速生根发芽,成为了中国社会的主力军。相对于大企业来说,无论是规模还是实力它们都不可能与之相提并论,但就中小企业的数量和适应市场的灵活性来说,中小企业起着大企业不可取代的作用。据统计资料,全国工商注册中,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 90%以上。因此,中小企业的出现和成长,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必要性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好形势下,中小企业已经成了一定了规模,但在最近几年来看,有很多企业濒临倒闭甚至有的已经宣告破产。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通过调查了解到,资金,技术,社会需求等因素都有影响,相比来说资金不足占主要原因。针对资金不足的问题,老板们都想到了通过融资来解决,找银行,找融资机构都别拒之门外。原因就是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实力弱,因而融资风险大,而中小企业又没有相应的担保体系为其进行融资担保,所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风险控制与管理的角度出发,不愿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要解决中小企业的问题,还得从消除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顾虑出发,进而信用担保就成为了最有效的方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一种中介组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具有较高的承担企业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转移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提供了一个重要出路。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而言,构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介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担保人对商业银行作出承诺,对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通过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同时,作为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体系近期内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长期目标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技术创新以及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作用。三、信用担保的法律构建信用担保作为经济活动中一项保证债权实现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出现。现代意义上的专业担保机构最早于 1840 年出现在瑞士,距今已有 172 年的历史。然而在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还是一个新兴事物,有关这一特殊主体的法规和配套措施还不完善。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1999 年颁布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2000 年)是规范我国担保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属于《担保法》五种担保行为中的保证,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这是一个总的原则。但实践中《担保法》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从立法意图来看,《担保法》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利益,对于债务人、保证人的权利保护力度明显不足;虽然信用担保与保证二者概念相近,但信用担保行为更多体现为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相结合金融中介行为。 信用担保特殊的担保对象、业务性质和强政策性,是普遍意义上的保证所无法涵盖的;从法律实施的效果来看,十年来《担保法》最大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两项:一是对我国土地公有制的保护;二是对我国公益事业财产的保护。《担保法》在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调整上确显单薄,有必要在《担保法》之外附加其他法律调整。2001 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2002 年 6 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从三个方面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纳入法制轨道。2005 年 2 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 2006 年 11 月转发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它是距今为止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制定的专门文件,重点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从财政补助、税收减免、反担保资格认证、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组织领导等八大方面营造担保的政策环境 。2009 年 7 月,财政部、商务部发布《关于 2009 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 年财政部,工信部联合下发《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2012 年 7 月 30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相关政策,对企业反映的部分行业领域进入规则、标准和条件仍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要抓紧研究解决。除此之外,各地政府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了若干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如《济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上海市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基本法律政策体系。从上述法律,规章不难看出,我国对信用担保制度的完善正在做着努力。然而,已出台的这些规章、政策还存在不足:关于信用担保机构的规定过于庞杂,操作性不强;法规的立法层次较
低,缺乏强制性,在具体适用上,法院只是将其作为参考规范,还不能作为必然适用的依据,规范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由于“政出多门”,涉及经贸委、财政部、发改委等十多个部门,法规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内容上既有重叠,又有空白。而我国目前缺乏各部门在信用担保规范上的协调合作机制,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局面常常不可避免。如就担保机构的设立和担保的放大倍数而言,财政部《政策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与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存在矛盾。同时,由于法定的监管机关模糊不清,造成了“谁都可以监管,谁都不去监管”的尴尬局面,这和我国目前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迅速发展是极不协调的。为了信用担保市场的更加稳定发展,我们的战斗仍需努力。参考文献(1)(德国)汉斯.克里斯蒂安·波弗尔.《中小企业管理》.北京出版社.2009 年 03 月(2)杨国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建设的思考点.2001 中国担保论坛.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80-81.(3)狄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中国投资,2007,(9):28-32.(4)杨晓娇.简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