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发布时间:2023-06-03 10:06:27浏览次数:38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一、证券监管体制主要概述证券监管可以分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广义的证券监管是指“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管职能机构和证券业自律机构,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 ,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及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和,监管主体包括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狭义的证券监管,指的是政府监管,指政府证券监管职能部门和机构,依据法律授权,为了既定的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法规,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由证券监管的涵义,证券监管体制(Securities regulatory regime),一般可以认为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运行中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的总称,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二.我国政府证券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监管体制目标范围狭窄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处在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发展阶段中,证券市场建立的初衷目的,并不是考虑到要求市场完全的开放和股票的全流通,而是学习西方,减少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干预,实行企业公司制度。因此,初期的证券市场管理目标主要为了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这使得国企在证券市场中受到特殊的照顾,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人为不平等,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当前,随着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统一集中程度的提高,证券监管体制的目标主要是在逐步壮大市场发展规模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防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确保市场的安全。由此,监管体制的目标手段主要倾向于行政力量主导市场,行政审批、额度控制、颁布政策为主要手段;在这种以维护市场安全为目标理念的指引下,我国政府的证券监管体制中就带有非常浓重的行政色彩,容易忽视自律组织作用和广大证券投资者利益,容易以牺牲市场公平和破坏市场机制为代价,来维护安全的市场秩序。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政府管理市场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主流的监管层人士开始意识到以足够程度强调防范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的目标理念,存在单一性和局限性,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如何从新审视和界定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目标 ,矫正目标短视和范围狭窄的偏差,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政府监管权限过大与自律组织功能弱化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市场监管缺乏力度,信息披露不完全,法制法规建设不完善,市场欺诈操纵泛滥,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不断针对证券体制进行改革,原来监管权限分散的局面被中央一步步收回,而以中国证监会为政府主导机构的监管权力,得到空前提高。我国 2005 年修订的《证券
法》赋予证监会享有规则制定权、核准审批权、监督权、查处权等等,通过自行制定规章、颁布行政命令等形式来监管市场各方行为。显然,市场建立初期政府的“家长式"微观细化的监管方式效果是非常显著的,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高度监管的方式必然会落后于形势的要求。“例如按照国际惯例,发行股票属于证券交易所的经营决策,现在却由监会统而管之,不仅如此,从发行申请、证券从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业资讯、券商增资扩股,甚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挑选等等,都有证监会干预决策的影子,在某种程度上讲,政府的监管的权力控制到了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行业的方方面面,束缚了市场发展的自主性。’’而另一方面,我国我国《证券法》中也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有管理和监督市场的相关职责,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市场的经营者和自律监管者,负责证券市场的运行和秩序,强调的是自治;而证券业协会主要是场外监管,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但在现实实践中,我国当前的自律组织也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之下,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不能自主制定监管规则,缺乏独立决策的权力,市场的监管行为完全依靠政府的政策导向,政府主导的控制力已渗入到证券业运行内部和人员编制上,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和地位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与其他国家证券自律组织职能相比,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实现自我管理的差距较大。(三)监管主体权责不清总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在初期具有股权划分的特殊性,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虽然 2005 年股权分置改革至今,大小非稳步解禁,权结构得到一定的分化和稀释,但市场中存在的相当数量的股权代表者仍旧是各级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方面政府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确保产保值增值;另一面还要承担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级证券监管机构和组,包括我国政府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也很难摆脱这种“运动员 "身兼“裁判员”益矛盾。显然,这相互冲突的两重角色,模糊了监管主体的权力和职责的划分,难以效行使权力。(四)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还表现在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上不够。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漏洞,使得仅仅依靠实施条例来监管的手段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另一方面,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力度上和成熟市场国家相比,明显的偏弱,打击和惩处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缺乏严厉的执法手段,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惩戒效应和威慑力。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举措(一)明确证券监管目标理念1998 年,国际证监会组织在肯尼亚内罗毕通过了《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该原则成为全球最为认可证券监管目标理念。其中三个目标是指:“(1)保护投资者;(2)确保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3)降低系统风险。这些目标设定了详细的标准,总结有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标准;(2)监管合作的原则:(3)对发行人的监管标准;(4)对二级市场的监管标准;(5)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标准;
(6)法规执行的监管标准,其中包括国际执法的监管标准;(7)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标准;(8)对自律机构的监管标准。(二)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的这几十年间,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的都是市场的稳定秩序和市场系统安全,在制度安排上没有切实落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监管理念,这个特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重点与西方成熟市场的一大差别所在。(三)维护市场稳定,减少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一方面指的是内在的稳定性,即证券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自我资源配置和自我调节,市场产品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减少市场的剧烈震荡;另一方指的是外在的稳定性,即从宏观角度来讲,证券市场的稳定性除自身调节的维稳功能外,还应该注重政府施加干预的政策和行政干预。政府针对某特点时期的国内外环境,把握经济平稳和抑制通货膨胀的平衡点,灵活应对风险因素做出有效的政策决策。而减少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实现有效监管、保持市场安全运行的根本。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变动是导致一国证券市场出现系统风险的根源,内容体现为社会、政治活动带来的风险,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以及国际经济因素的变化带来的风险等等。减少系统风险,是维护市场稳定重要基础,纵观西方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无一不是把证券金融市场的安全性放在至高的位置上,最终才有效的把市场功能健全发挥出来,因此 ,要把维护市场稳定,减少系统风险作为我国政府必须长期贯彻和执行的监管目标理念。参考文献:〔1〕张育军.转轨时期资本市场前沿题思考[M].北京: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9).〔2〕陆磊.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23).〔3〕张慧莲.证券监管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