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的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20 09:05:58浏览次数:61政府投资项目的现状分析摘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中的重要课题。本文介绍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征,从现有政府投资项目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问题的解决对策。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现状、问题、对策一、政府投资项目概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政府投资项目可分为经项目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如高速公路、港口、发电厂、地铁等是经营性项目,政府办公楼、公立医院和学校、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则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量大,据统计我国每年的政府投资项目约 4000 亿元左右,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高(约 40%左右),今后仍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其投资领域大多为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主要方面:(一)、政治相关性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发起,通常服务于政治目标或政府目标的实现。最高层的政府组织虽然不直接参与项目的实施,但往往拥有项目的否决权。由于必要的行政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容易造成政企不分、权责不清。(二)、非盈利性不象私人投资项目的最终投资目标都是为了经济上获利,政府工程更多考虑的是满足社会的需求或经济的发展。而很少仅仅是为了获取盈利,由于缺少一个具体明确和可量度的投资目标,给项目的目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带来了困难。(三)、公众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于公众,然而很难明确公众或具体使用者和潜在使用者的需求。因此在政府工程审批立项和投资规模确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方面往往存在争议和疑问。(四)、政府代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质上是政府代理公众进行投资,公众授予政府代理权。因此,与其它代理关系一样,需要建立合理的制度来激励和监督代理权的实施。但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由于代理者的利益往往与委托者不一致,往往不能有效地激励和监督,因此容易导致资金的失控和腐败的产生。
二、政府投资项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上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管理模式,即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决策,确定投资额度和年度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核拨建设资金,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基建班子进行建设。这种框架不能发挥出有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作用。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往往将“投资与建设”、“建设与管理”相混淆。在许多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项目的实施和监督方面都介入,但往往两方面都管理不好。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决策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方式多数仍然是领导说了算,而未进行全面、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即使有也是流于形式,以致出现人们通常所说的“拍脑袋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三边工程”,项目超计划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造成重复建设、选址失误或项目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等严重后果。(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虽然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有较明确的规定,但是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审批先行建设、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等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江苏某地级市未经国务院批准总体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完成了轻轨实验段建设的招投标,施工队伍已进场开工,只是被人举报,国务院紧急叫停才停止。而借口时间紧不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就直接进行发包的情况就更多了。(二)、项目管理不到位政府投资项目种类繁多,有些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或综合性,临时型、基建处(科)型管理模式,由于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相对缺乏,其管理水平相对较低,而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的环节多,由非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工程质量、工期难以保证。有些项目的管理人员虽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但由于管理不到位,同样使得工程质量、工期难以保证。(四)、资金不到位由于项目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各个资金需求方根据可能分配给自己的投资额度,编制一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工作缺乏一套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为了使得项目能通过审批,有时故意压低预算,形成“钓鱼”工程,而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可能在缺乏详尽的审核下做出批准,使本来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通过立项,为以后的“三超”埋下伏笔,并为资金使用方以后追加资金等不合理的做法留下了“合理”的借口。(五)、政府监控不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最为主要的问题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虚置。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一般是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财政、计委、建委和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组成。虽然许多政府部门都参与了项目的管理,但是没有一个部门承担投资主体的全部责任,从属于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获得真正的法人地位,也无须对国有投资的效果和风险负责,政府投资责任虚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可能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建设市场监管的职责,这无异于运动员与裁判二任一身 ,会造成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不力的局面,一些有关建设市场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缺乏约束力。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一)、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投资风险。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淡化个人在决策中的作用。要督促决策者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投资决策的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制度,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 ,防止滥用权力滋生腐败。(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构筑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如政府专业机构型,这种管理模式是指政府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政府性投资公司型 ,这种管理模式发挥政府性投资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作用,由专业公司实施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市场选择型,这种管理模式是以市场手段引入代建单位。(三)、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应对中介机构所经营的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抽查,制定严厉的奖惩制度,并使之得到切实落实;建立中介机构信誉评级制度,选择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所需服务;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并逐步推广职业担保和责任保险制度。(四)、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体系我国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部门非常庞杂,包括纪检、监察、审计、财政、计委以及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各种机构,这么多的党政机构都去监督政府投资管理,容易带来职责难分清、工作难协调的问题,留下许多灰色地带。因此首先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监督体系,加强协调工作,然后还应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并强化人大及公众的监督,使政府投资项目真正成为“阳光下的行动”,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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