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方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31 09:05:47浏览次数:23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方法研究摘要:在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机构内的所有监理人员要主动地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组织协调工作。通过组织内部的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各成员的敬业精神和团结精神;通过组织外部的协调,为工程监理及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则能确保监理目标的顺利实现。本文阐述了监理项目组织的协调原则 ,分析了相关单位组织协调的要求,提出了建设工程监理中的组织协调对策。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监理工程师面对错综复杂的情况,必须能听取各方面不同意见,冷静分析问题,确定协调目标,利用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协调,确保监理目标顺利实现。一、与相关各方组织协调的要求组织协调的工作非常广泛,关系庞大且复杂,监理工作组织协调的成败关键是如何系统地处理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内部、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关系。(一)监理组织机构内部协调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协调首先应抓好人际关系的协调,激励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教育和培训,帮助监理人员不断地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思想水平,在安排工作时要职责分明,对其成绩要予以肯定。搞好各层次之间,各专业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使项目监理工作和谐、有序、高效地进展。(二)与建设单位协调要求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是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监理工程师要充分理解工程总体目标,包
括进度、质量、投资目标,增进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程序的理解。监理工程师要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建设工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当建设单位提出某些不当的要求时,不可采取对抗的态度,只要不是原则问题,监理工程师可先执行 ,再找适当的时机和适当的方式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原则性问题,采取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原委,尽量避免产生误解,使工程顺利实施。(三)与设计单位协调要求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应与其做好工作交流。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及时按工作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如监理工程师发现设计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不要盲目指令施工单位自行修改施工。(四)与施工单位协调要求监理单位依照相关的合同文件、法律、法规,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条件,促使合同目标在最佳状态下实现,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了解和协调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合同管理中的有关信息。理解承包单位困难,并热情地帮助解决困难,促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一律拒绝验收。(五)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工程安全监督部门以及质量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工程安全和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与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地执行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本工程项目的
安全监督员及质量监督员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及时地,如实地反映工程情况,接受其指导,共同做好工程安全和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工作。二、建设工程监理中的组织协调的对策(一)利用权责体系进行组织协调为了有效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经常利用各系统的权责体系来进行协调。权责体系中明确的划分出职责、权利范围。同等岗位职务赋予同等的权利,做到责任与权利相一致。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组织协调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监理组织内部的协调中,对组织内部的每一个岗位都应订有明确的目标和岗位职责。还要通过职能清理,使管理职能不重不漏,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同时按权责对等的原则,在明确岗位职责时,明确岗位职权,这样便能人人尽职尽责,减少磨擦。在项目监理机构的系统外部协调中,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活动的客体是承建商的活动,但监理工程师与承建商之间并无经济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调,明确相应的授权,达到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此,监理工程师就能以合同及与工程建设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理清各自的责权范围,更好地进行组织协调。(二)采用适宜的组织协调方法进行组织协调组织协调工作涉及面广,受主观和客观因素影响较大,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较宽的知识面、
较强的工作能力,采用适宜的组织协调方法,因地制宜地处理问题,使监理工作顺利的实施或运行,实现建设工程的监理目标,从而实现建设项目总目标。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中常采用的方法有会议协调法、交谈协调法、书面协调法、访问协调法、情况介绍法等。会议协调法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采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实践中常用的会议协调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例会、专题监理会议等。第一次工地会议属于工程例会,因为本次会议特别重要,所以突出其名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在这次会议中,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明确监理程序等,各方都应重视此次会议,监理组织更应重视,抓住理顺多方联系,明确办事程序的重要时机,做好组织协调的基础工作。工程监理中的许多信息和决定是在工程例会上产生的,决定的协调工作大部分也是在工程例会中进行的,监理工程师可充分利用这一常用有效的组织协调方法,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开好工程例会。在建设工程监理中,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难度较大的问题需要协调时 ,监理工程师应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并由其做出决定,安排专题会议来协调,此类会议称为“专题监理会议”。通过这类会议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各方心悦诚服的接受协调,并能以积极的态度完成相应的工作。在实践中,无论是组织内部的协调,还是外部的协调,交谈协调法是一种使用频率相当高的方法。因其能保持信息畅通,更好的寻找协作和帮助,正确及时的发布工程指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之间及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时,或者需要精确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时,监理工程师可采用书面协调法,以报告或函件形式发与有关单位作协调。当组织外部的相关机构不了
解工程,不清楚现场的实际情况时,常常会对建设工程进行一些不恰当的干预,会对建设工程产生不利影响,这时,访问协调法是一个相当有效的方法。还有一种协调方法是情况介绍法,其往往与其他协调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用。形式上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随有书面的。监理工程师可通过在任何场合下的每一次介绍,使别人理解你介绍的内容、问题和困难、希望得到的协助等,从而达到组织协调的目的。参考文献[1]肖慧坚,韦剑勋.工程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4,(12).[2]李海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3,(15).[3]任非.对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初步研究[J].科技传播,2012,(18).[4]杨蜀江.工程建设监理之现状与思考[J].四川建材,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