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3-06-04 10:06:31浏览次数:37论消费者的知情权摘要:目前,消费者知情权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消费者知情权又被称为了解权、知悉权、资讯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文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演变、特征、现状、实现机制等作以简单探讨,并希望可以对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知悉权;权利;探讨一、 消费者知情权的简介要知道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首先应该知道什么是知情权。正如有学者所说,"20 世纪的中国法学,从开始一直到现在,都在不断地对应西方的法律词汇创造中文法律新词,从某种意义上说,新词量的多寡和新词本身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符合中国的习惯,直接影响中国法学学术的广度和深度”。“知情权”这一词汇来源于英文的“right to know"。所谓“知”,即知道或者掌握某种知识,“权”是指一种权利,“情”是知情权的权利客体,因为西方经常用“the righ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来表述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因此这里的“情”是指信息。从字面意义来简单理解,知情权的概念就是“知悉各种信息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1]。知情权分为广义的知情权和狭义的知情权。“广义的知情权依据内容可以分为:① 政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
② 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③ 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的有关信息的权利”④ 狭义的知情权仅是指公民知悉行政信息的权利。二、 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性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消费者知情权之所以很重要是为了弥补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减少交易风险的需要(一)、弥补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理论是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主体之间呈现不均匀的分布状态,即一方主体掌握的信息多于另一方主体。在工业化大生产无孔不入的时代,信息越来越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情况下,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而这一群体产生之初就不可避免地被标记上了“弱势群体”的记号。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群体与经营者群体在市场交换中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对称[4]。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一个信息流动的过程,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从经营者流向消费者直至达到某种均衡。信息之所以有流动的必要,就在于信息在初始状态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信息在各主体间分布不均,某些当事人拥有但另一些当事人不拥有信息。信息充分是传统市场均衡理论的前提,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息的掌握并不总是无差异的。由于在阅历、受教育程度、职业 、年龄等方面的不同,人们之间的信息分布总是呈现出明显的差别。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讲,经营者(卖
主)具有“私人信息”,他们知道所经营的商品、服务的质量内情,而顾客不具有此类信息。这时关于产品价值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特别是在服务这种特殊的无形商品的交换中,消费的过程就是接受服务的过程,只有当服务结束时,消费者才能对服务的质量、价值独立地作出判断。而这种交换过程是不可逆转的,消费者甚至不能象购买有形商品那样,在购买前通过观察对目标商品得出一些感性认识。更进一步说,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甚至存在于不同的经营者之间。即使是对同一件商品,不同阶段的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占有内容和数量也是不同的。客观上说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损耗的情况;主观上看由于存在着社会分工、专业程度和角度的不同,下游环节的经营者很难完全按照上一环节经营者的理解来看待同一件商品。经营者之间尚且如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差距就更大了。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换构成了阻碍。这种阻碍损害了消费者,反过来也对经营者造成了消极影响。而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是作为这样的规则被法律所确认的。它是来自国家“看得见的手”的干预,是改变信息不对称状况的一个对称化努力。(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实际上,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就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必然有利于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二者相辅相承,密不可分:一个是着重个人,一个是着重社会;一个着重微观,一个着重宏观。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微观上看是一个个人侵权问题,宏观上却是一个经济健康发展问题。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减少交易风险
相对于消费者来说,经营者处于一个强势的地位,信息优势使得经营者取得了成功欺诈或者获得其它非法利益的条件。不少经营者经常设置信息障碍,隐藏真实情况或编造虚假信息。反观消费者,他们通常是分散的、个体化的交易主体,单个的消费行为极为偶然、频繁地发生。一般来说,消费者投入到单个消费关系中的时间、精力都是有限的。加之资源和信息的有限性,消费者虽然会尽力寻找尽可能多的信息作为决策依据,但一般也只能在不完全的信息或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决策。三、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现状在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的场合,我国法律提供了实体和程序上的两大救济方式。首先,在实体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9 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 50 条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其次,在程序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4 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总结及建议消费者作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群体,对他们的保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对消费者保护过程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尤其引人注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参考文献:〔1〕李步云:《信息公开制度》,湖南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2〕梁书文、梁成华,黄赤东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法院出版社 2011〔3〕张义刚:《电子商务技术》,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0 年版。〔4〕王宁:《消费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