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25 10:05:06浏览次数:30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一、消费者立法的原因消费者立法,又叫消费者保护立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引发了严重的消费者问题的必然产物,是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调整社会消费关系,加强社会经济管理而采取的立法措施。(一)消费者问题是消费者立法的社会根源消费者问题是指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特有现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分离的结果国。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生产和消费 ,有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问题。消费者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近、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二)消费者立法的理论基础消费者保护立法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从哲学角度讲,消费者保护立法是人权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权理论从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转化的体现。“人权”简单地说,分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生命权利、财产权利、社会与政治权利 o。生命权利是人的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而消费者权利就是生命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人类作为消费者对物质资料的消费安全不能得到保证,人类维持生命、延续种族的基础遭到破坏,那么,人的其他一切权利也就都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讲,消费者保护立法对这个国家来说就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举足轻重的问题了。二、我国消费者立法及其执行中存着的问题(一)城、乡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异巨大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异的表现,首先是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在深刻了解和识别的能力上。如城市消费者对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手段、对商品本身的质量的鉴别、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降价销售、清仓大甩卖的认识。相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而大部分农村消费者则仍是随大流的心态,没有主见,很少关心其质量问题,更不会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证明材料。(二)国内、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对比强烈目前,国内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难之又难。一是消费者维权高成本,低效益。全国各大媒体都曾报道过的一位消费者为了 0.3 元打官司最后胜诉,实际上他耗费的成本远远超过 0.3 元,只能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但人们对这一现象存在着不同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变化,相当部分的消费者另有主张,特别是对于一般的权益受损问题,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时间观念应摆在第一位,不值得消耗这么大的精力和时间去奔跑,即使赢了官司,也是像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样不合算,因而放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宁愿吃亏,只求下次不要在自己身上再发生就是了,大多数消费者对这种观点表示认同。二是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过程艰难而复杂。根据《消法》的规定,当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解决的途径有: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似乎为消费者解决争议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不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司法资源极度短缺等。这些都使得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过程艰难而复杂。(三)现行法律与新兴消费关系的矛盾突出
一些新兴的事物悄然走进人们的生活,从而带来一些非传统类型投诉热点,现行法律亟待完善。据中国青年报消息: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现在,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国内科学家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不过,从国际到国内有一点是共同的,公众有权利了解转基因食品和进行选择。虽然各个方面对此看法不统一,但对转基因食品是否需要标注说明却多趋向肯定。(四)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效果与广大消费者期望相去甚远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必须与有关部门有力的执法行为相结合,才能形成保护合力。如在“3.15”前夕,老百姓购买商品放心,但过后没几天,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这就表明平常执法力度欠缺,即使查处问题,也多是进行罚款了之,这种执法形式和规律被有的经营者所掌握,因此胆量也就越来越大,得寸进尺,有规律性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坑害。这样无法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三、完善我国消费者立法的建议(一)健全消费者行政保护体制行政保护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消法》体现行政保护制度主要涉及第28 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 34 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第 50 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
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权益纠纷和奁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二)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完善司法诉讼途径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而且这些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质。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的过程,也是惩罚违法行为,建立信用社会的过程。从这点意义上说,应当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三)完善消费者组织1.改进消费者协会机构设置。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即在全国设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其下各行署设立地级消费者协会或地市级消费者协会,县级设县消费者委员会,乡镇、街道亦设立相应的消费者协会 。o 可见,我国的消费者协会颇有些“官意民办”的味道。进而,从人员设置、运作方式来看,消费者协会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等部门发起设立,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协商组成,名誉会长一般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府的领导同忠担任,会长一般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同志担任,在理事会下设立办事机构 ,其编制、经费、人员及办公设施等主要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解决。可见,我国目前的消费者协会还
带有浓厚的行政属性,而并非是完全的消费者自治组织2、加强消费者协会的教育、引导功能。所谓消费者教育,是指对消费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授有关消费知识和技能,培养科学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的一种社会活动。国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宣传大都集中在对伪劣商品的投诉、识别和处理上,很少进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教育,消费者保护和自主的教育以及消费者个人设计和社会生活设计的教育等等 ,而后者恰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参考文献〔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7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第 1 版。〔2〕毛玉光著:《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20).〔3〕王江云著:《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