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所有权概述

发布时间:2023-04-23 15:04:37浏览次数:97
《物权法》 所有权概述1、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国家财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除国家外,其它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只是受国家的委托对国有财产先例经营权。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和专属性。任何财产都可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而国家专有财产只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能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所有的资源,如矿藏、水流、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等;国家专营的企、事业的设施,如铁路、公路、港口、海洋、邮电通讯、广播电视设施等;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家所有的文物、古遗址、自然保护区等;国家在境外的财产;无主财产;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性。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和统一主体,但国家并不能通过国家机关直接经营企业财产,而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行使法人所有权,国家只拥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即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财产行使最终处分权,或者把资产投入企业后,拥有这部分资本股权,从而利用股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这就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不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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