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思维

发布时间:2023-06-27 11:06:19浏览次数:65
法律职业思维对于我国以建构法治国家而实现政治文明的目标而言,面临着社会由单一制向多元化形态裂变的现实,随之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出社会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性。然而基于各种原因,一些权威机构的公信力存在着下降之势,从而它们所操作的各种矛盾调处机制的功能在某些地方、某些事项、某些人方面并不能得以有效发挥,因而在和谐社会的建构过程中时常听闻不和谐之声。由于在国家机构设置中,司法机构直接承担着矛盾化解之职责,其公信力直接关系着社会正义的实现与否,也关系着政治文明的实现程度,然而近年来司法对一些案件的处理却也在降低着司法的公信度。所以,法律职业实践活动若能起到疏通社会联系,缓和对立及冲突的良好作用,则这一职业就在致力于建构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努力中使司法发挥着维护整个社会系统稳定和均衡的特殊功能。而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提升法律职业的公信力实现司法正义,是带动社会其他权威机构重塑公信力的有效路径。一、特定案件凸显出法律职业思维的技术性冷漠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度法律职业思维是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评价、裁断法律现象时所运用的思维方式,也可通俗地称为运用或具有法律头脑,它意味着理智、记忆、思索、评价、决定等这些能力具有法律的特征。作为一种职业技能,当它被以纯技术的方式适用时,则典型地展现着法律职业主义的倾向,即以法律自治为核心理念,严格以法律规范为标准,通过对种种职业技能和法律程序的运用和维护,寻求对诉争的法律裁断,并不考虑诉争是否确实因此化解。它的践行能够强化法律的治理和权威从而有益于法治社会的建构,然而纯粹的法律裁断也可能凸显出法律职业思维的技术性冷漠而降低司法活动或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以下三个案例便可窥见一斑。(一)莫兆军案中的思维融通障碍2001 年 9 月 27 日,广东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告张坤石夫妇等 4 人借款1 万元经济纠纷案,当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而张辩称借条是由李与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于是认为借条有效,判处被告应予还钱。当年 11 月 14 日,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11 月 15日,四会市公安部门传唤了李兆兴、冯志雄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夫妇等人所写,后二人分别被以抢劫罪判处 7 年和 14 年有期徒刑。2002 年 10 月 22 日,莫兆军被四会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逮捕关押 317 天,2003 年 12 月 4 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莫兆军无罪。(二)南京彭宇撞人赔偿案中的错误思维2006 年 11 月 20 日,南京的徐寿兰老人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在下车后发现,过去将其 扶起并送往医院,在其家属到来之后,还为徐垫付了 200 元医药费。后来徐及其家人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指认是彭宇将老太太撞到,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虽然彭宇否认撞人,但 2007 年 9 月 5 日,法院一审裁定彭宇承担 40%的损失,赔偿原告合计 45876 .36 元。(《中国青年报》,2008-3-22,第 03 版)此案经媒体披露,引起了轩然大波。后此案因双方当事人皆上诉而经二审法院调解达成和解,但又因和解协议保密再次引起舆论质疑。(三)ATM 机取款案中的被动性思维2006 年 4 月 21 日晚 10 时,许霆在广东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 ATM 取款机中取出 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 1 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共计 17.5 万元。事后携赃款潜逃,一年多后被抓获,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犯有盗窃罪,处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舆论哗然。后经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二、修正法律职业思维增强司法的能动性由于我国并不是一个拥有浓厚法治传统的国家,仅靠法律职业者严格的职业理性并非都能取得“案结事了”的理想效果,司法有时非但不能成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反而成为新矛盾产生的诱因,我国近年来大量存在的涉法信访即为说明。因此,对法律职业思维予以必要的修正,通过增强司法的能动性来增进社会和谐,也是法律职业界应给予关注的方面。(一)莫兆军案中的形式理性需要用实践理性来修正法官莫兆军在案件审理中虽然运用了缜密的法律逻辑推理,却在奉行法律职业主义之时引发了不幸。该案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不一致并非不可避免,只要稍有人文关怀和职业敏感,动用实践理性思维便能采取技术性手段规避恶果。毕竟该案中原告李兆兴涉嫌犯罪,启动侦查程序便能获得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法律事实,该案其后的进展亦便是如此。单纯的法律逻辑推理可能给予当事人的是永远无法兑现的权利,而借助于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经验和解决纠纷的种种日常权力技术,给予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的考虑,并且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则是法律思维所真正要求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思维就不仅仅是体现为逻辑演绎,更主要的是体现在社会生活中为化解纠纷之目的而展开的实践理性思维,它是独立思维、程序思维、证据思维、法律价值思维等的综合运用。(二)彭宇案中的思维错误需要以增强法律素养来修正良好的职业素养,是法律职业者的基本资质。正是它使得职业者在面对浩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时,不仅能够针对具体法律事务确定出明确的适用对象,而且能够理解和掌握这些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不仅知道法律是什么,还知道为什么是这样,并对法律应当是什么样有着明晰的观念。唯有此,确保了法律职业者 的良知,才能避免司法的滑稽可笑。(三)ATM 机取款案中的司法怠惰需要以公益性关照来修正当社会主体纷纷被卷入经济生活所带来的道德真空中时,司法所面临的诉求和纷争就愈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司法的任务和责任也就越重。但是主司正义永远是司法不变的内涵。类似 ATM 机取款案而言,提高司法的能动性意味着必须扩展法律思维的公益性取向,即要使法律活动所涉及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效果融洽有效,并寻求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一致。所以,职业者在运用法律权力时,要考虑社会环境及社会影响,要把当事人的特定法律权利、与他相关的他者的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等也作为考虑的因素,要把法律规则和程序以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予以整合和适用,谋求既存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律调整目的和当事人权利维护的调和,从而达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尤其是对于证据形不成优势、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或者是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民事案件,充分运用法律实务技能弥补法律适用和社会承认之间的缝隙,反而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一样能树立法律的权威的。三、秉持法律职业价值内涵重塑法律职业公信力现代法律职业在日益趋向技术理性的同时,其价值内涵或是道德指称也不应被忽略。为社会需要承担责任,是法律职业的职责。社会赋予法律职业为正义代言,法律职业就应承担起社会整体的公益而克制职业主义的无限扩张。同时,职业者每一次地履行职务,都应铭记是在为职业界整体尽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尽管社会发展趋势已使商业变得日益职业化,而种种社会职业也越来越具有商业化的特征,但法律本身是对公众利益的承诺,其社会正义性决定了法律职业本身不能随商业化而动,法律职业者及其职业组织如果没有搞清法律职业的这种性质,就不可能对当事人以充分的法律救济并解决公众利益问题。历史经验也证明,每当法律职业者的公众利益承诺减弱时,权力侵入各种领域的频率就会增强,而当职业的公众利益承诺变得更为显明和真实时,权力的侵入就会变得弱小。因此,职业主义和公众利益是统一的,法律职业的公众利益承载力和道德力也是统一的,弄清这一点,是法律职业维护权利,限制权力,保证独立性,为职业本身保护好不同于实业界成功的地位和社会影响,以及不附属于任何财团或权力的职业道路。参考文献:〔1〕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中国社会科学,1994.〔2〕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4〕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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