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美国三权分立原则

发布时间:2023-05-19 09:05:36浏览次数:38
评析美国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 1787 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 200 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一)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工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国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为了保障国会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不受总统的干预,宪法还设定了保障机制: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在国会内部又进一步对权力进行了分配,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的权力体现在:制定法律权、修改宪法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及弹劾权等。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得增减总统的报酬非经审判定罪不得罢免总统。总统的主要权力体现在:统领陆海军,对外缔结条约,宣布缓刑和特赦,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官员,签署或拒绝签署国会通过的法案等。(二)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制衡 在对权力进行分工的基础上,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运用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权力"理论,规定了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这种制衡强调相互性,而不是一种单向制约。首先三权制衡体现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上。这是三权制衡的核心内容,因为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行政专权或立法专权时期,而这两种权力都握有实权,一个掌控钱袋,一个持有利剑,所以制宪者对立法权与行政权设定了彼此约束的手段。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发展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三权分立制度的主导思想终于摆脱了英国殖民主义枷锁的美国人对封建王权和行政专断尤为厌恶,他们渴望自由、平等。资产阶级要求以自由主义的方式来统治国家,在政府职能方面,他们排斥国家的干预,提出政府只能充当“守夜人”。另外,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给年轻的美国资本主义以肩迪。孟德斯鸠倡导三权分立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政府天生就有侵犯人民权利的本性和倾向,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对政府进行限权,政府的活动只能局限于其职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是禁止的。二是权力本身具有劣根性。权力容易滋生腐败,而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滥用权力的现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以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美国《独立宣言》这样规定:“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 ,以建立新的政府”。这种限权思想在联邦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三权分立成为美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二、总统为主导的垄断格局形成的原因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其重要特征就是需要国家开始干预经济生活,尤其是经济危机的出现使这种需求更加强烈。体现在政治上,要求有一个权力集中的部门来应对较往日复杂的社会形势。但国会本身的结构是一个分散的多权力中心,党派的对立和利益集团的压力常常使参政两院陷入严重的对立,难以作为一个整体对全国性重大问题做出快速及时的反应与处理。而行政部门是易于集权的,所以这个重任就落在了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的头上。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采取国家所有制、国家消费、以财政手段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利用金融机构采用信贷等方式调节经济,使联邦政府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宰。美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为总统权力的扩张开辟了途径。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成为世界强国,尤其是二战后,美国确立了其霸权地位。对外交往频繁,国际事务繁多。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总统,需要有更大的权力和空间处理对内对外事务,尤其是在处理对外事务上的权力急剧增大。此时总统对内的人事任命权,对外的缔约权、战争权等,都明显的增强。艾森豪威尔总统说:“今天落在总统身上的领导工作,不仅来源于我国的问题,而且来源于整个世界的那些问题。”三、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启示第一,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思想,是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秉承这一思想,设定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权力制衡是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孟德斯鸠还是美国制宪者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权力制衡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孟德斯鸠看来,权力滥用的禁 止是政治自由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作为掌控权力者都容易滥用权力。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他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美国制宪者汉密尔顿在孟德斯鸠的基础上,对权力制衡进行了发展,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三权分而不离,即三权分立 、互相制约;二是在立法部门内部分权,设立参众两院,在立法机关内部进行权力牵制,防止国会权力过分集中;三是扩大联邦司法权,法院完全独立。第二,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中体现了法治精神,确立并维护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为美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树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权威,使司法权的行使免受其他权力的干扰。三权分立制度对三权之间关系的设定恰恰迎合了这一需求。当美国人民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的时候,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恰好传到了美国 ,其精神内核深深打动了强烈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渴望建立一个维护人民权利的国家的美国人民。于是,三权分立学说被美国人民应用于实践,并通过宪法加以确认和保障,从而实现了从内容到形式上对美国法治的影响。第三,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维护了宪法的权威性,经过实践证明其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一项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重新构建了权力的三角结构,司法权真正具有了抗衡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能力。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赋予最高法院有审查国会、总统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我国人民法院不享有违宪审查权,而且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我国,宪法的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的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我国提出了建设 “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宪法之上,树立宪法权威。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经验。当然不能生搬硬套美国的做法。首先,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维护的“宪法之上”的宪政理念是可以学习的。其次,赋予法院宪法的司法适用权。最后,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不宜授予法院司法审查权,但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当然具体的如何构建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值得商榷。参考文献:〔1〕蒲国良,《三权分立原则的二重性批判》,载《运城高专学报》,2011 年第 2 期.〔2〕张定河,《美国分权体制的确立及其演变》,载《文史哲》,2010 年第 1 期.〔3〕赵德平,《试论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原则》,载《宝鸡文理学院学报》(哲社版),2009 年第 4 期.〔4〕潘洋,《美国总统与国会权力冲突的宪法根源》,载《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10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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