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发布时间:2023-06-12 10:06:10浏览次数:48
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摘要:新《公司法》大大适应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了根本性的突破、革新、内容更加丰富的法律,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股东充分实现知情权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不能阅览公司的各种原始会计证明资料,也不能利用外部会计对公司的各种文件进行审计分析。在累计投票中,也是偏向于公司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没有充分考虑。因此,必须对强制累积投票和大股东的投票权实施合理的限制,才能真正反映平等和公平。关键词:股东权益;知情权;累积投票一、要有效保护股东权益,必须清除实现股东知情权的障碍加强对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被专家认为是新《公司法》的优先事项。中小股东持股是公司集中社会资本的基础。如果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就会导致资本市场的信用危机,这不仅大大削弱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还会使公司难以继承。由此可见,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密切相关,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但是实际生活毛巾中中小股东的持股数量相对较少,不能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同时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费用较高,因此公司对经营管理的监督积极性往往不高。这样,与公司大股东和经营者相比,公司运营过程以外的中小股东受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困扰,他们应享有的知情权受到影响,很难做出保护自己利益的正确判断。因此 ,《公司法》第 34 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会议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豁免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进行建议或咨询”。但是对股东最有意义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事务会议会议会议记录、原始证明等的审查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中小股东如何进行审查,或如何进行真正的审查,将大打折扣。这样的话,如果“《公司法》第 34 条第 2 款”股东要求阅览公司会计账簿,必须向公司书面申请。公司有合理依据,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一天,可以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可以拒绝审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滥用审查权。股东要求审查公司账簿等,一般是出于对公司业绩或经营管理的不满或怀疑,因此,每当股东提交杏烈士账簿时,公司和股东自然处于对立状态。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股东审查帐目可以视为敌对或威胁性行为。股东们了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司总是有理由怀疑你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做了不好的行为,股东们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在合理的需求下查找资料是很困难的。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股东审查公司的各种文件是出于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不满,或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不信任 ,而且从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来看,很可能需要进一步确认。(莎士比亚,哈姆雷特,《信》)这次自访是善意合理的公司文件,但在众多投资者中中小股东占很大的比重。股份数量最少,因此总是处于弱势,合法权益也经常受到大股东和管理层的非法侵害。实际上,大股东与管理利益的融合,大股东、官删除,公司的利益,公司反映和代表大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与大股东及管理层的利益一致 ,倾向于与其他许多塔月苏州主义利益相反。因此,中小股东审查公司账簿也被视为“损害公司利益的非法行为”。还可以阅览公司的各种文件,一般是具有一定实力的股东,真正的苏州人考虑直接费用 和间接费用费用,一般是不去公司所在地,不这样操作,而是“麻烦”。如果对公司运营有不满或怀疑,很有可能直接卖掉持有的股票,摆脱“对与错”。即使他有阅览公司文件的愿望,也很难突破公司设置的各种障碍,实现合法权益。“因为公司合理地以股东阅览会计账簿的目的不充分为依据,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审查。”二、合理限制大股东的投票权,普遍实行累计投票制公司应该在董事监事选举过程中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真正反映股东平等。《公司法》第 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累计投票制”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不利于真正反映股东平等。累计投票制的目的是根据一票、资本多数决原则,避免大股东左右和操纵董事会人选,使苏州不能当选自己的候选人的弊端。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各股票与选举的董事或监事数具有相同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辣椒。实际上,这是股东投票选举相关人士进入公司高层担任公司经营管理及监督职务的表决制度。一旦涉及公司决策和监督人的选举,投票权问题就显得很重要,在各方面受到高度关注。而且累计投票是公司的具体制度,在比较技术的同时应该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从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和许多上市公司的章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似乎很宏观,运营性很差。:如果继续容忍这种情况的存在,累计投票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只能成为愚弄中小股东的工具。现代公司治理的权利分配有明显的趋势,从股东大会这一中心转移到董事会或经理这一中心。投资者不能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管理者,公司成为管理者实际支配的公司,使中小股东成为“优待”、资金提供者的“弱势群体”,使很多投资者只关心眼前的利益,不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最终陷入短期投 机的危险。控股股东被任命为铁和经理,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控股股东通过对董事、经理的幕后操纵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任何一方都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股东大会应积极推进董事 、监事选举中的累计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高的 t=市公司应采用累计投票制。采用累计投票制度的_f: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另外,普通累计投票权制的实施也不能保证中小股东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并确保审计会维护自己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必须采用累计投票机制,对大股东的投票权有限制,才能允许中小股东的发言人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和保护其权益。参考文献:[1]陈超,李玉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研究[J].经济师,2020,(8):65-67.[2]吉明.新公司法背景下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探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0,19(14):30-31.[3]李胜利,林芮毅.股东对公司原始会计凭证查阅权法律思考[J].济宁学院学报,2020,41(3):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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