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参与原则
发布时间:2023-06-04 10:06:07浏览次数:51论行政参与原则行政权在国家和社会的运作管理方面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必须对其做出相应限制,作为行政程序法中重要原则之一的行政参与原则,在此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保障了人权,正如行政法学家宋功德指出: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参与的程度,或者说与行政主体进行正面较量的机会,其意义并不限于实体意义,它体现了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相对方人格的尊重以及行政过程中对于程序的推崇。一、行政参与的概念行政参与,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学者们常常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参与原则是指有效参与,即受行政权力运作结果影响的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并对行政决定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此外,行政参与以行政相对人的自主参与为前提,并且行政参与不是无限制的,因为行政决定的影响面比较广泛,如不加限制必定会造成行政决定的混乱,因此必须加以限制。二、行政参与原则的内容(一)听证权。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制度体现行政公平和平等,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了参与的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行政决定过程。听证制度不仅使行政相对人发表自身意见,约束行政权
力滥用,而且缓和了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冲突。(二)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或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前,应当广泛地征求杜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政府应该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特别是涉及到行政立法和重大的行政决定问题更应该谨慎行事。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决策问题,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杜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应当向杜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三)行政主体在作出直接影响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权是利害关系人就行政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问题和行政主体所作陈述的权利。由于利害关系人本身是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他对自身权益的损益最为关注和敏感,也是最接近事实真相全过程的人。所以,他有理由就发生的事实向行政主体作出自以为客观的陈述,从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对于事实的认定更加客观和公允。三、行政参与的种类划分(一)直接参与与间接参与现代宪政体制格局之下,政治参与的基本方式是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 在行政参与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形。行政参与中的直接参与是指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直接根据法定的程序参与到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来,通过表达机制实现维权目的。而间接参与简单说就是利害相对方通过委托机制来实现自身权益。
(二)涉己利益参与与非涉己利益参与涉己利益参与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利害相对人通过法定的程序参与到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通过表达意见和相关的行为,意图影响行政行为,从而达到自身目的。相对人之所以积极地参与行政,其根本动机在于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其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利益。非涉己利益的参与是指一般的杜会公众,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通过一定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以使作出的行政行为达到杜会公正与正义,这些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一定存在利害关系,他们或者是出于杜会的公众责任心,或者是出于杜会的正义感而参与到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去。(三)个别参与与杜团或行业组织的参与这是根据参与到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利害相对人的性质、范围所作的分类。在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常常是单个的人。但是随着杜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复杂化,许多利益通过个人的努力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此时法律就创造了利益代表机制来弥补这种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地位和实力上的悬殊以达到对行政行为的合法制衡。如各种杜团、协会、行业组织的出现和发挥作用。四、确立行政参与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它是宪政民主的具体化和实践落实。宪政民主观念不能仅仅停留在空洞的政治口号上,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才能把这种法律的恩泽惠及于每一位公民,而行政参与权及其原则的确立恰恰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途径。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律的公正对待,才能够逐步树立起民众的法治信念。目前,行政参与原则己经在相关的法律如《立法法》、《行政处罚法》 、
《价格法》的具体条款上得以落实,在实践中也己取得了较好的绩效。(二)行政参与权的确立和发展彰显和落实人权的切实途径。人权的存在和意义必须具体化到个人的具体权利,尤其是必须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行政参与原则的确立,如前述,它能够使相对人自觉自愿地参加到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来,通过这种利益表达机制,实现一方面对行政权有效制约 ,另一方面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从而彰显了相对人的在程序中的主体地位。(三)行政参与的确立有利于行政主体的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和公平、公正行政。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是有道理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不能武断、偏私、专横,否则就不符合民主杜会的基本要求。相反,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吸纳当事人参加,善于接纳不同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权益,才能使行政行为更加科学。五、实现行政参与权的保障措施(一)行政参与权的立法保障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己经为参与行政提供了宪法基础,现在问题的重点落在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予以细化落实。在这方面,我们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中己经得到了初步规定,这是我国公民行使行政参与权的第一步。跨出这第一步是可喜可贺的,但也是远远不够的。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该法典来充分彰显和落实当事人的参与权,使行政参与问题更加符合科学、民主,进一步规范当事人参与行政的方式、方法和途径。(二)行政参与权的行政和司法保障政府在管理杜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问题,立法方面前己述及,从执法的角
度来看,行政主体在依据法律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主要是如何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的问题。在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行为的性质、涉及的利害关系的大小,行政机关应该履行法定的表明身份、告知、听取当事人意见、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等义务。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切实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 做到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充分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益。最后,要通过司法保障的方式最终实现行政参与权。司法保障是所有权益的最后保障和最终保障。尽管目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关于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的落实己初见端倪,但是大多缺乏对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笔者认为,无论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单行法律、法规均应把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规范其中,只有这样,才能为司法的最终评价提供落脚点。司法程序的意义就在于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关于某一问题的争执提交第三方,通过司法权实现判决的公正性,从而有力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参考文献:〔1〕金国坤.行政程序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杜,2012.〔2〕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杜,2009.〔3〕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杜,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