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2023-06-22 07:06:42浏览次数:59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摘要: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立法中未充分考虑侵权债权具有被动接受性、伤害不可量性、涉及生存权等特性,仅仅将其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由此引发甚至加剧了一些社会矛盾,这和破产法立法初衷相矛盾。应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充分考虑侵权债权的特殊性,重新确立其在破产清偿中的顺序,充分保护侵权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主要就侵权债权的清偿顺位做相关研究。关键词:企业;破产;责任’一、侵权债权概述探讨侵权债权清偿顺序首先应对侵权债权性质进行分析,这是债权清偿的前提。目前主要有“债权债务关系说”“责任承担说”“双重性质说”三种学说。“债权债务关系说”主要认为侵权关系主体具有相对性,符合债权债务关系特点。“责任承担说”主要认为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双重性质说”结合前两种观点认为侵权既是债也是民事责任。笔者较赞同第三种学说。侵权债权受偿过程不仅涉及人身损害清偿还涉及财产损害清偿,仅仅将其单一划分为一种债或者民事责任无法充分考虑到侵权债权的特殊性,无法充分坚持公平原则,更无法充分保护弱势债权人的利益。(一)侵权债权分类侵权债权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债权和侵犯财产权债权两类。侵犯人身权主要是企业生产
过程中或企业产品造成使用人人身损害。侵犯财产权主要是企业设立或运营过程中进行大量民间借贷,当企业破产后资产不足以清偿这些债权。(二)侵权债权特性侵权债权具有被动接受性。被侵权人是相信公司在运营中是勤勉合法尽责的,劳动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对公司更为了解,而侵权债权人往往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劳动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一定可预测性,被侵权人无法预料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能被动接受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侵权债权应该优先受偿。侵权伤害具有不可量性。破产企业的侵权行为不仅使侵权债权人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受到侵害,也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损害。因此应在合理范围内充分保护侵权债权人的利益。侵权债权涉及生存权。侵犯人身权导致债权人人身受损无法正常劳动获得经济来源,侵犯老年人财产权会导致老年债权人养老困难问题出现。罗尔斯说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有利于最少受惠者。但我国破产法将侵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不仅没有履行这种正义观,而且加重了侵权债权人的损害,这是与破产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的。二、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现状及目前清偿顺序存在的问题(一)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现状就我国而言,因为在破产清偿过程中侵权债权并未作为优先债权进行清偿,所以在企业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后,破产企业无力支付巨额赔偿费用时,往往会产生尖锐的社会矛
盾。而现实中出现大规模侵权事件产生后,政府从财政资金当中垫付赔偿金,这不仅增加财政负担、增加政府办公压力,而且会给被侵权人造成一种“谁闹得凶谁赔得多”的错觉。如三鹿集团生产有毒有害奶粉导致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企业破产后,如果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处理,企业资产在清偿完劳动债权后对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那么众多被侵权的婴幼儿就无法得到赔偿。国家有关部门筹集 1.1 亿用以支付大规模患病婴幼儿的赔偿金,“三鹿”等 22 家涉嫌生产销售问题奶粉的企业共同出资 2 亿元成立专门基金会,用以专门支付相关治疗费用。由于立法上忽视了对侵权债权受偿保护,才增加了侵权债权人的风险负担。如果政府处理不及时,那侵权债权人的利益由谁保护呢?(二)目前清偿顺序存在的问题1. 公平正义价值缺失由于大规模侵权债权人人数众多且相对分散,他们往往难以聚集并形成一个稳定的组织来和破产企业平等协商,因此难以很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目前将这种具有被动选择性的侵权债权和自主选择的普通债权划为一类,同等顺序清偿,这对被侵权债权人来说本身就是不公平公正的。2. 劳动债权也应视情况划分清偿先后当前《企业破产法》并未对劳动债权进行详细划分,当企业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劳动债权时,详细划分劳动债权并确定清偿先后顺序就很有必要。
首先,涉及劳动者因工作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债权和即将退休的老年人劳动债权应优先于其他普通劳动债权人清偿。这涉及劳动者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因为这部分劳动债权人往往丧失劳动能力,他们比一般劳动债权人更需要得到救助。其次,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应优先于社保费用清偿,社保费用应优先于经济补偿金清偿。前两者都关乎劳动者的急切生存需求,经济补偿金只是为了从心理和经济上适当安抚劳动者。因此,将劳动债权先按老弱病残进行清偿,然后分层次划分基本工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是很有必要的。3. 部分劳动债权目前清偿顺序不合理企业的董监高人员较普通劳动者更为知悉公司经营情况,更能准确预测公司风险,甚至一些公司运营风险是他们造成的。因此,破产企业董监高人员应劣后于税收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对于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甚至可以作为劣后债权清偿。三、侵权债权清偿顺序探讨侵权债权在企业破产中清偿顺序主要有“超级优先权”和“相对优先权”两种学说。“超级优先权”是指侵权债权先于担保债权清偿。“相对优先权”是侵权债权后于担保债权清偿,相对于其他债权优先清偿。就我国而言,给于侵权债权“相对优先权”是合理的选择。即侵权债权清偿顺序落后于担保债权,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再结合各种情况分析。
(一)人身侵权债权的清偿顺序人身侵权债权清偿顺位应优先与普通劳动债权。因劳动人身受损害的劳动债权、即将离退休的劳动债权在劳动债权中应优先得到清偿。当破产企业资产无法足额清偿人身侵权债权和劳动债权时,应优先清偿人身侵权债权和劳动债权中,劳动者因工作受人身损害或即将退休的劳动者的债权,其次清偿普通劳动者债权。因为人身侵权债权人、因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即将退休劳动者,处于破产债权的最弱势地位,他们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或退休金可能是生活的唯一来源,若不能优先清偿这类债权,很有可能使他们正常生活受到巨大影响。参考“三鹿集团破产案”,目前出现大规模人身侵权的赔偿程序主要是:政府财政资金垫付赔偿费用、政府牵头制定赔偿方案、涉事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专项基金支付赔偿费用。但是这些处理方式存在严重的问题。首先是政府通过财政垫付资金会造成财政压力,其次政府牵头制定赔偿方案会弱化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我国成立侵权类基金并无相关规定。当然若是从及时有效赔偿对人身侵权债权人角度考虑,加强相关立法,成立专项基金比起通过复杂破产程序进行赔偿,更能及时有效补救侵权损害。(二)财产侵权债权人清偿顺序财产侵权债权人清偿顺序应在充分考虑其是否处于极为弱势地位而进行区分清偿。普通财产侵权债权人债权应落后于劳动债权清偿,如老年债权人或身体残疾影响劳动的债权人应
优先于劳动债权进行清偿。四、结语法律的设计总体现一定价值取向,体现着社会的需求,破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破产清偿顺序能否合理设置关乎社会稳定和社会市场经济能否平稳运行,因此如何理顺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侵权债权的分类和特性、破产债权在破产债权中清偿清偿现状和当前清偿顺序存在问题、侵权债权清偿顺序探讨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得出的结论是:人身损害债权、弱势财产侵权债权应和弱势劳动债权位于同一顺序清偿,人身损害债权、弱势财产债权和弱势劳动债权应优先于普通劳动债权清偿,普通侵犯财产权债权应落后于劳动债权清偿,普通劳动债权中劳动者的工资应优先于社保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清偿,破产企业董监高的劳动债权应和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劳动债权应作为劣后债权清偿,普通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得到清偿。参考文献:[1]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剖析[J]. 胡大武. 上海金融. 2021(07)[2]英美俄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及其启示[J]. 胡大武. 武汉金融. 2019(07)[3]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研究比较法视角[J]. 胡大武. 经济体制改革.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