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法禁止操纵市场行为及相应的违法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20 09:05:10浏览次数:34
试论证券法禁止操纵市场行为及相应的违法法律责任摘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一种被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除了监骨制度不完一落,还由于证券市场自身具有的某些特性,如虚拟价格、不可避免的投机心理,等等市场操纵行为的塞本方式有伪装、联手交易、散布虚假信息,连续交易教种、时市场操作行为的法律禁止是规范化市场正常运作的条件目前国家时此种行为主要有行政,开巧事,民事处罚儿种方式。关键词:证券、伪装交易、连续交易、合谋、谣言、虚假信息、联合交易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货币及其运动的特殊形式卜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虽初具规模,但尚处于初级阶段,明显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市场操纵。一、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市场操纵的历史几乎与证券市场本身一样古老。证券市场一产生就伴随一着正券投机行为,过度的投机活动,必须然引起市场的虚假繁荣。同样,在我国,此种行为也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而产生。人为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产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一)证券的虚拟性和价格的不确定性证券是表示定权利的书面凭证,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所规定的内容,取得相应的权益。在证券场中,证券并不是真实资木,而是虚拟的资本,其本身无实质价值。在证券进人市场之后,其价格不可能完全取决于其价值,实际是取决于市场,的各种因索,如:证券的收益大小,市场利率的高低等投资人只能依靠市场卜的资讯和供需状况来决定价格,是买人,还是卖出。正是证券本身的资本虚拟性和价格的不确定性,决定操纵行为存在的可能性。(二)证券市场运行的投机性。投机交易是证券交易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在证券交易中,由受到交易方法、投机信用制度以及使大星贸易合同得以缔结的技术性方面等的彩响 ,证券价格的形成采取较为特殊的形态,即我们每天得到的证券行情表。这一证券行情表是在不采取任何乒段的影响下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自然形成的价格在人们心目中是公正的、权威的是在这一基础上,出现以追求投机利润为目的投机交易。投机利润的从础改接依赖对证券价格的判断上。可是,有少数不法之徒为了获取非法利润,人为地操纵市场价格,扰乱神圣的证券行情,破坏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它所造成的弊病、损失是不可估量,更有损人们对证券市场的信赖。(三)证券监管制度不完善。上要表现现为:1、市场管理主体力鼠不强」随若金融体制改革的深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的地位已经明确。国 务院证券监督价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也能参与证券的发行工作,比如,对股票、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查批准可见由于政出多门,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就存在相气协调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这一具体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问题,使具体职能部门左右为难,也难以尽心尽力来处理证券这一复杂问题,势必影响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的发展。2、上市公司、证券商内部管理不严。这里既涉及到券商内部管理者的素质问题,如:券商乘开业之机,广招人员,经过短暂的培训就上岗操作,其职业道德、业务索质尤法保证;也涉及到管理制度不健全,如:有的上市公司与庄家串通操纵、散布谣言或公布不实资料,有的证券商为多创收人,融资融券助长操纵炒作,有的证券商超范围进行自背在此环境下,证券市场的操纵者自然有机乘。 3、对信息披露制度执行不严,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欺诈上市,如: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骗取上市资格,在股票发行前编造巨额虚假利润,在股票上市后,又少报,亏损额仅仅半年时问,所募 4.1 亿资金即亏去一半。在申报过程,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劵公司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几乎同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报告,没有履行勤勉尽职的责任。案件披露之后,证券市场为之哗然。4、技术能力的限制。操纵行为是一种在证券交易中形成的行为方式,专业性是操纵行为的一大特征。我国目前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些可能出现作弊环节中,技术上尚不具备白动保存违法行为痕迹的能力,无法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建立一套监管制度,因此,也无法预期发现并加以制止。除上述因素之外,行为人本身的心理上和被害人心理上的因素也是造成证券市场操作行为的因素之一。例如,有的人参与证券投资活动,是为了从价格变动中获取差价收益,为了低价买人而人为地压低市价。但是所有的人都是想抬高市价,高价出货,获取最大的差额利润。这是最基本的心理因素。有的投资者主要是为了参与发行公司是决策。若能提高发行价格,发行公司的实际收益就会增加。有的投资人是想挽回因跌价而失去的面子和声誉,等等。二、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方式投机者为了从证券价格的变动中获得利润或者减少损失而进行投机操纵,人为地变动价格行情,其手法是多种多样的。目前较为典型的方式有:(一)伪装交易伪装交易,又称对倒,这是最古老的证券市场操作形式之一。它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行情为目的,人为创造证券交易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其特征是:交易人“左手卖出、右手买人”,客观结果是某一证券在交易市场上换手率增加,成交量加大,而实质上此证券的实质所有权并未改变。实际操作中,通常有三种方式:1、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证券 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相应作应卖应买,这期间没有证券或款项的交割行为;2、行为人分别预先告知配好的委托价格给两位证券经纪人,由一经纪人买进,另一经纪人卖出而证券所有权未发生实质性的转移;3、由对倒一方做手卖出一定数额的证券,由预先告知安排的另一同伙配合买进,继而又将证券还给做手方,取回价款。(二)连续交易连续交易,是指为促使他人购买或出售某一证券,而自行或与一个或更多的他人对在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证券作连续的买卖,造成该证券真实或表面的繁荣交易,或抬高、或压低该证券价格的行为。也就是说,通过实际买卖操纵行情,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行为人先筹足资金,并锁定某种具有炒作潜力且易操作的股票,暗中利用不同帐户在市场上吸足筹码,其后配合各种炒作题材连续进场拉抬市场价格,制造多头行情,使行情朝着希望的方向变动,诱使投资人跟进追涨,待等价格上涨到一定高度时,暗中出尽自己手中的证券。行为人出清持券后,该证券丧失支撑而价格暴跌,等证券价格回跌时再趁低位补进,以备下次炒作之需。(三)合谋合谋,又称相对委托,或串通买卖,它是指意图抬高或者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一种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在自己出售或购买某一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进行购买或出售的相对行为。(四)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作出不实陈述所谓谣言,是指某人或数人在市场上散布有人止在大量买卖某一证券的消息,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价格。所谓传播虚假信息,是指就关于影响某种证券买卖交易的重要事项,作虚假的表达或误导性陈述。无论是真实信息,还是虚假、误导性信息均可以直接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行情。借助散布或制造信息方式操作市场的目的,是吸引公众投资者对该种证券的买人兴趣,并维持到操纵者将其所持证券全部卖出为止时,再促成价格下跌。例如:制造并散布某公司已经研制出了高科技产品,填补了某项空白,现已获得了大量的预订单等有关该上市公司提高业绩的信息,使股价上扬 。相反,如果谣传某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严重亏损,机构或大户到处抛售的信息,则该公司证券价格就可能大跌。谣言、虚假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散布、传播。如新闻媒介。有的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这些虚假信息,尤其是人们关注的股评人士的股评,消息传出之后要想证实其真伪是相当困难的。(五)联合交易联合交易,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组织,联合运用不正当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内部人员的配合,使操纵集团从发行公司获得内幕消息,并于适当 时机散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联合交易,通常有以下方式进行;一种是操纵团所需要的证券,由操纵集团经理人直接在公开市场上以其认为最有利的价格买进,而后高价卖出,比如,先稳定某一证券的市场价格,再借机买人,直到操纵集使该证券成为冷门,再借机头入,直到操纵果团积累了足以控制或操纵该证券价格上涨为另一种是,操纵集团的发行公司、大股东董事、银行、业务主管,将某一流通盘小、供应量有限、信誉较佳且对客户具有吸引力的证券选择权购人,以控制该证券的交易权,之后,通经纪人不同的账户交易证劵,造成买单居多的趋势,再通过其他途径的宣传,造成该证券价格上扬势态,最后,由操纵集团行使选择权,将证券高价卖出或进一步卖空 ,迫使证券价格下跌,再乘机补回所需证券。在实际证券市场交易过程中,上述行为方式往往是交叉进行的,要确切认定的确相当困难。除以上较为典型的操作行为方式外,其他价的价位发出购买委托;注意报价的情况,以高于接近的价格的价位发出购买委托,使购买委托的其余价位变高;逐渐按顺序将价位一元一元地提高,然后发出购买委托;连日在最重要的时间段即将收市时发出委托,给收市价格造成影响等等。三、禁止操纵市场行为之规范在任何国家,操纵市场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我国证券制度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定,主要见于 1993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1993 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996 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997 年国务院证监委颂布的《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7 年 10 月 l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1998 年 12 月 29 口公布,1999 年 7 月 l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国家对操纵市场行为也是明令禁止,并对此种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和民事处罚。(一)行政处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使投资者在不 r 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由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若查证属实确有操纵市场行为单位和个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单独实施处罚,或指定其他机构处罚。采取的处罚措施有:1、警告;2、没收非法所得;3、罚款;4、限制或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5、限制或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6、撤消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7、暂停或取消其上市资格;8、宣布其为市场禁人者。(二)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单位有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所谓“他人”,应当理解为善意参加此次交易的投资者,但不包括券商。《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如果由于证券市场价格猛涨,投资人以为会再次上涨而买进某一证券,买进之后价格却下跌。这种高额买价倘若是操纵行为的产物,投资人无疑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违法操纵者理应民事责任,赔偿投资人经济上的损失。参考文献:〔1〕 徐冬根、陈慧谷、潘杰编著.美国证券法律与实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 〔2〕 〔2〕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3〕杨志华著.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民商事法论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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