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4 09:05:44浏览次数:44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研究摘 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市场机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说条件下才成立,而政府干预的完美无缺同样也仅仅与“理想的政府”相联系,所以,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内在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及社会发展、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得政府干预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关键词:市场;政府;失灵;干预一、市场失灵使政府的积极干预成为必要西方发达国家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但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摒弃政府干预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导致“市场失灵”,因而必须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补市场失灵。(一)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发展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再者,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其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性行为。此外,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影响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境有利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这就需要政府充当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三)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减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显然,经济外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
外部经济性,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不经济性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这类外在效应和“搭便车”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四)市场机制无力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前所述的经济外在效应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既然如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五)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同时市场不能保障充分就业,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的科学合理。 上述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给出了必要性,也让出了空间。正因为如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政府失灵又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适度、有效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但现实中的政府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内在效应”的可能性,因为现实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也时有发生。“内在效应”是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
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直接利益驱动。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在协调过程中一些客观困难和人的主观因素,会使效率大打折扣。(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职能的扩展和其机构强化以及人员的增长,使得政府干预的成本昂贵。(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在政府干预中,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五)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的,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正确的决策还需要决策者具备很高的素质,必须对市场运行状况准确判断,制定正确的政策,而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很多并不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能力,这必然影响政府干预的效率和效果。正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因此,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或干预过度都是不可取的。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应是努力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二元机制的最优组合,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更要防止和纠补政府失灵。参考文献:〔1〕岳子存,包晓霞·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失灵现象[J].甘肃社会科学,2003,(2).〔2〕杨 龙.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J].学术界,2004,(3).〔3〕洪银兴.政府干预效率的经济学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