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2 09:06:50浏览次数:33独立董事法律问题研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法人的执行机构,一方面她向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意志,另一方面,其执行权通过经理阶层的具体实施才能得以实现。但是,随着公司的发展 ,法人的这种治理机制,却被慢慢侵蚀。一方面,由于内部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 有绝对控制地位,其趋利的本性将驱动其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公司董事阶层,使董事阶层偏离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其原本对股东大会负责就嬗变为向部分控股内部股东负责。另一方面,经理的所有权利本来源自董事会授权,但是董事的执行权的延伸到经理阶层,经理阶层将培植其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最终 ,董事会丧失其执行权利,委托人成了授权人,经理阶层的权力脱离了约束。更有甚者,很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公司大小事务完全听凭一人意志,其它董事根本形同虚设。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起,为有效防止董事执行权的旁落,使企业能真正按照股东大会的所确立的正确的方向运作,各国法律在内部董事架构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并在近几年得到推广和完善。一、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缺陷(一)选任机制存在缺陷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定义独立董事,独立性都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特性,而这一特性也是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的最重要特性。"但是,从法律规制层面看,我国独立董事却缺乏独立性法律保障,我国独立董事从产生之初便失去了独立性。在我国,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此可见,独立董事的任免决定于
股东大会,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均被大股东控制 ,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和决定权交给了大股东,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最终结果可能是独立董事无法充分保持独立性,或者会与大股东在思维取向上保持某种默契,因此难以达到监督的目的。由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只是加强了对大股东的保护而已,这不仅不可能有效的监督董事会及大股东的行为,相反很可能沧为他们的合法外衣。(二)与监事会职权划分存在缺陷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下专设的监督机关,独立董事是英美“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下的监督机关。依据我国的现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监督机关,作为股东大会之下和董事会并行的法定机关。在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后,这势必在权利、职能方面与原有的监事会之间发生冲突。(三)薪酬激励机制存在缺陷薪酬是独立董事履职的重要激励措施。在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只有《指导意见》作出规定,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四)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缺陷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可以看出,法律要求独立董事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违反这两项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立法中还有迹可循,主要涉及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公司机会、公司秘密等方面,但是对于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则缺乏认定的依据。另外对于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承担义务的区别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同时,在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法律制度中,并无专门针对独立董事法律责任所作的规定。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建议(一)选任机制的完善我国法律对独立董事任免规定的缺陷,使得独立董事从任免幵始就失去的独立性。法律应当规定,当上市公司需要聘请独立董事时,应当向独立董事协会进行申请,提出相应的要求,由独立董事协会从人才库中选择数个合适的候选人推荐给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决定。对于“合适”的标准则要综合考虑独立董事所在地理位置、职业背景、个人能力与资历、个人身体状况,上市公司具体情况等方面。这就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交给了行业组织,摆脱了受大股东控制的局面,同时,行业组织对于独立董事人选的考量将更为专业和全面。(二)与监事会职权划分的完善第一是制衡角色。独立董事的首要职责是对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进行制衡,协助董事会维护所有
股东的利益,尤其是维护公众股东的权益。第二是战略角色。独立董事凭借其特有的专长和技能,为公司长远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是裁判角色。通过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机构,来履行提出经理人员候选人、评价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业绩、提出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报酬方案及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等职责。第四是监督角色。独立董事在监督经营者方面也要发挥重要作用,如可以通过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督促其恪尽职守等(三)薪酬激励机制的完善1、固定薪酬这是一种最直接、最简单的激励措施,但是单纯的固定薪资又有严重的弊端。独立董事的固定薪酬一般与其工作业绩无关。如果独立董事取得的薪酬过多,则其必然希望能长久享有此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上的不独立必然会导致独立董事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在重大问题上,独立董事难免不会为了利益向决定其薪资的公司管理层妥协,对公司的运作也就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 36 相反,给予的薪酬太少,独立董事也就失去了为公司尽心尽力的动力,自然也就心甘情愿成为“花瓶董事”,对任职公司的事务怠于管理。2、公司股票及股票期权相较于固定薪资,独立董事的薪酬如果是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权,其可能会更关注公司运行情况,
因为此时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只有公司发展壮大了,独立董事们才能得到更大的利益。但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独立性,这种利益的关联性是否会使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独立董事可期待的公司股票及股票期权不宜过多,要让独立董事成为小股东中的一员,并保证这一薪酬能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参考文献:1 刘扬鹏;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检讨[D];中国政法大学;2011 年.2 徐静茹;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的法律思考[D];华侨大学;2012 年.3 郑媛;独立董事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外交学院;2013 年.4 翟小康;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