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31 10:05:18浏览次数:38
会计法律责任研究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现状及存在问题(一)《会计法》中会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规定变迁三部《会计法》贯穿了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从无到有的历史。 1985 年 1 月颁布的《会计法》,1993年 12 月修订的《会计法》,1999 年 10 月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以及 2017 年 11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具体分析三部《会计法》的不同,可以看出,1985 和 1993 年的《会计法》均提到了行政及刑事责任,但没有进一步说明。1999 年的《会计法》详细列举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有所增加。而且又进一步划清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法律责任的主次,公众逐渐认清了会计人员作为基层工作者依附于单位负责人。2017 年修订的《会计法》增加了对会计人员的罚款和行政处分。值得注意的是,四个时期的《会计法》都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及单位本身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而在会计民事责任呼声较高的今天,2017 年的修订也没有进行任何合理的说明。(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1.违法相关认定词语的模糊使用《会计法》中某些模糊性词语的使用使其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过失”在实际违法案件中可能涉及“普通过失”“重大过失”等,当前法律中缺乏对过失程度的专业判断标准。再如造成“情节严重”的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何谓“情节严重”,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具体。 2.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界定规定不足《会计法》第 4 条、第 21 条提出,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第 42 条规定,若有违反,则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罚款。由此可见条例中并没有规定针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措施。这样,单位负责人在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作为责任主体,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的实施是以其强制力为保障,强制力主要体现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上。而出现这种无法追究的局面,使《会计法》起不到一个法律基本的保障作用。3.缺乏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当前我国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象尤为突出,刑事责任也只停留在以构成犯罪为要件,并未作出明确的民事赔偿规定。《公司法》和《证券法》于 2005 年正式颁布,其中规定了关于投资者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但《公司法》和《证券法》不能规范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且作为会计法律制度根本法的《会计法》,包含的责任种类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缺乏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由于会计违法行为往往给受害者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而单纯的行政处罚并不会使受害者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一)会计违法责任承担及认定机制的调整在资本市场发达国家,通过调整会计信息法律责任承担达到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的严格管制的方法值得借鉴。美国国会于 1995 年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中规定,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由无限连 带责任改为比例责任,即每个被告只对自己所犯过失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责。五年后,美国《统一会计法》进一步废除了提供会计信息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所有涉及金额损失的案子中(舞弊案除外)的无限连带责任,取而代之以比例责任。这些变化带来了深远意义:“过去,由于有了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会计信息造假者往往利用虚假会计报表敛取钱财,然后利用中介机构的审查局限性,将所有责任予以转嫁,使其成为他们的替罪羊承担不属于自己的法律责任。因此,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 ,非但没有遏制虚假会计信息的发生,反而使该现象愈演愈烈。”而按比例承担责任,任何人都无法转嫁自己的罪行,这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承担上的重大变化。由此,我国也应加强对会计法律责任承担的管理和认定,落实责任分配,使违法主体只对自己所犯过失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责,既起到了违法行为带来的惩罚警示作用也体现了法治公平。应充分考虑会计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并在《会计法》中增加免责条款。例如会计信息报告阶段的免责。生产者的会计报告符合有关的报告标准,且在编制过程中保持了充分的职业审慎,即使在会计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产生了缺陷,只要不是报告者故意为之,可以免责。对于会计人员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在单位负责人等任一方胁迫下所作为的,可以免责。这要求有关机构在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时应保持足够的谨慎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二)在《会计法》中增加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1.增加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在上市公司与企业中由于经营权、所有权的分离,广大中小股东投资者并不参加公司的生产经营,不能直接观察经营者的行为,只能依赖其提供的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作出相关决策。投资者与具有资 金、信息优势的上市公司相比,处于劣势地位。所以中小股东面临侵害时利用民事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十分必要。民事责任对于政府部门来讲是一种有效的小成本监控措施,只需进行法规的制定,便可动员广大投资者积极监督上市公司,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可谓一劳永逸。同时,经济赔偿处罚对上市公司的打击之大远超过行政处罚。马茹萍的研究表明,经济处罚相对监禁等其他惩罚形式具有突出的优点 ,它既能节省社会资源,执法者可以减少用于监禁方面的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补偿社会。2.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要点最重要的是法律责任认定。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中,处于一般归责原则地位的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在此基础上发展延伸,指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这两种归责原则在民事赔偿的情况下进行引申,若投资者要获得赔偿,必须要自己举证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会计违法相关的行为因隐蔽 、专业性强的特点,一般公众投资者很难在没有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发觉。且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披露文件复杂,内容多,而广大的投资者往往缺乏会计、财务方面的系统训练。因此,要求处于信息劣势的投资者举证自己的损失是由于上市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将十分困难。由此,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要适当放宽,例如投资者要获得赔偿,不需必须举证损失与被告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当然也不剥夺投资者证明自己的损失与违法行为因果关系的举证权利。同时允许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反证事实上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信息提供者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认为因果关系存在。 3.协调与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对会计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不但要保持与《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衔接协调,还应保持与《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特殊法的衔接协调。在法律条文上保持相互一致,有歧义和重复的条文进行调整与修改。(三)加强监管力度与惩罚力度上市公司处于各级监管部门的聚光灯下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当出现会计违法行为时,可能会使得证监会、财务、税务、工商部门等各行政部门纷纷行使权限,出现一并处罚的情形,最后结果造成了违法单位不堪重罚。所以针对会计违法监管,各行政部门也要注意内部协调,严格贯彻“一事不二罚”原则。加大惩罚力度,大幅提高对会计违法者及其责任人员经济处罚的金额,使之有切肤之痛。并且加大对会计资格证的管理力度。2017 年《会计法》修订,修改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变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并从 11 月 5 日起实施。对之前的会计人员来讲,会计从业资格证是谋生的通行证,一旦吊销其资格证,就不能轻易地允许重新申请。但 2017 年的修订使会计从业资格证成为过去式,是一件喜忧参半的事情。一方面放开了会计行业准入规则,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更多优秀人才,另一方面也令会计队伍素质更加参差不齐,更加需要强有力的行业监管。三、结语总之,完善会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监管肯定将有一个过程,不过我们必须要清楚认识到会计法律责任对会计行业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目前问题在于,缺乏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体系构建。任何 涉及会计法律责任的问题无规定可循,无制度可借鉴。着眼于当前的实际情况,通过采取调整责任承担及认定机制,增加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并加强监管与惩罚力度等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方法措施,上下鼎力合作,把握重点,早日建立完备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参考文献:[1]马茹萍.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探析[J].会计论坛,2017(7):8。[2]张红霞,郭鸿鹏 .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认定[J].工业技术经济,2017(4):141-142。[3]王自荣.《会计法》中应补充民事法律责任制度[J].财会研究,2018(12):6:4。[4]张立军,李霞 . 论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J]. 河北法学,2018(4):16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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