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融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23-05-22 09:05:18浏览次数:29
论我国企业融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一、企业融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一)企业筹资方式的规划企业筹资可以选择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两种不同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筹资时影响税收成本的是筹资费用在计征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即两种筹资方式各自的资金成本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反映是不同的:借入资金要按照规定到期还本付息,但其支付的固定利息在税前列支,从而达到抵税的作用。权益资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的特点,不需要支付固定利息,它是以股息形式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的,不具有抵税的作用,这样就使得权益筹资的成本一般会比负债筹资的成本高。但是由于权益资金的长期拥有、自由支配以及没有还本付息的期限的特点,也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不受外界环境影响、财务风险小的优点。(二)企业筹资渠道的规划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企业筹资渠道一般有企业自我积累、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如果仅从纳税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的税负最轻,其次是向非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借款,再次是向金融机构借款。自我积累筹资和发行股票的税负最重,其原因在于: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资金拆借,其利息也可在税前扣除,且其利率一般会高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但筹资成本未必会比向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高。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资金拆借借款程序简单,筹资速度较快,所受限制较少;向金融机构借款程序复杂,筹资时间较长,所受限制较多;发行债券和股票,对企业本身的要求就更为严格,但其筹资风险较小。因此,选择哪种或哪几种组合融资渠道,要考虑企业必须支付的税收成本,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例 1:A 企业与 B 企业以相互融资的形式提供投资资金,A 企业为 B 企业提供 150 万元的资金,B 企业为 A 企业提供 100 万元的资金。假设 A、B 两企业的投资收益率都是 100%,相互提供资金的利率都是 10%,两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33%,利息收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0%。则A、B 两企业的税收负担变化分析如下:A 企业:在支付利息后的应纳税额为:(100-100×10%)×33%=29.7(万元)从 B 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150×10%×20%=3(万元)则纳税总额为:29.7+3=32.(7 万元)在付息、收息后的利润收入为:100-10+15=105(万元)故综合税负的税率为:32.7÷105=31.14%B 企业: 在支付利息后的应纳税额为:(150-150×10%)×33%=44.55(万元)从 B 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100×10%×20%=2(万元)则纳税总额为:44.55+2=46.55(万元)在付息、收息后的利润收入为:150-15+10=145(万元)故综合税负的税率为:46.55÷145=32.10%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相对企业全部投资都为自己筹集时,A、B 两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许多,它不仅使企业税后利润的相对额增加,也使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对额增加;它不仅使企业缴纳的税额、税负相对值减少,也使企业缴纳的税额、税负绝对值减少。(三)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对纳税规划的影响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利息费用的调整,因而是所得税额的影响因素。债券溢价、折价摊销的方法又有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两种。不同的摊销方法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额,但如果使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目的。如果使用直线法,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大于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也大于实际利率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同样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因而纳税人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使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另外,对于引进外资,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各方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有章程,统一核算、共担风险的合作企业可统一纳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利用外资方面,合资经营应是首选,若合作经营应选择紧密型合作,对中方企业来说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不同的筹资方案其税负轻重存在差异,这便为纳税人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二、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一)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划通过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的税收筹划是公司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一样。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数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不高,税款一般是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轻;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的人数较多,则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较税负较轻,又因为合伙 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数多,势必降低税率,获得节税收益。如果规模较大,则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公司的外在形象和信誉有利;二是公司制企业有五年补亏,股东借款利息扣税,再投资抵免,保留盈余等各种优惠均可以享受 。在这两种公司制组织形式中,应力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因为无论是外在形象还是税收优惠,股份有限公司都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制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又存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等多种税收优惠;而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其经营的亏损可以并入总公司,因此可以少缴部分所得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充分利用税收的这种“差别待遇”,能为企业获取最大的利润。当外地的营业活动处于初始阶段时,母公司可以在外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使外地的开业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减少母公司的应纳税款。此后,当外地分支机构的营业活动开始盈利,为了保证外地分支机构缴纳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款,可在当地建立一个子公司,同时还可以利用国家对新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例 2:甲公司于 2008 年因业务拓展的需要在深圳和海南成立了两个分公司,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是 25%,深圳和海南的企业所得税率是 15%。2010 年度甲公司本部的利润是 1000 万元,深圳和海南的两个分公司经过几年的经营已逐步实现盈利,本年度各实现利润 200 万元,甲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整体税负进行综合评估后初步决定将两个分公司变换为两个全资子公司,同时规定子公司 40%的税后利润汇回总公司,60%自己留用。甲公司董事会的决定是否可行,分析如下:① 如果两个分公司不转换为子公司,则甲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为=(1000+200+200)×25%=350(万元)。② 如果两个分公司转换为子公司,则:甲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深圳子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15%=30(万元)海南子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15%=30(万元)甲集团公司分得两个子公司的利润额=2×(200–30)×40%=136(万元)分回的利润应补税额=136÷(l–15%)×(25%–15%)=16(万元)甲公司的整体税负=250+30+30+16=326(万元)通过计算对比可以看出,变换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使甲集团公司减轻总体税负 24 万元(350–326)。(二)投资地区、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投资地点的选择,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一般因素外, 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公司,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 50%以上,甚至差距更大。例如,A 国某跨国企业甲公司,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子公司。甲公司向 B 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 2000 万美元,销售成本 800 万美元,A 国所得税税率为 30%。甲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百慕大子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 A 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2000–800)×30%=360(万元),而甲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 A 国的账面上。百慕大的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该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该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给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可见,投资地点的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同投资地点的选择一样,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也不容忽视。如我国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 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税,五年减半征收,税负较轻。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 15%,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所得税率为 25%,且没有免征和减征期,可见差别之大。此外,我国今后的税收优惠必将逐步取消地区优惠,强化行业优惠,调节经济结构。因此,纳税人应精心筹划投资行业。(三)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按投资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同,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把企业资金直接投放与生产经营性资产,以获取利润的投资行为。间接投资又称为证券投资,是把资金投放于股票,债券等金融性资产,以获取股利和利息收入的投资行为。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收因素要比间接投资多,因为直接投资者要面对企业缴纳所有的税种,如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对股息和利息征收所得税,因而在直接投资中进行税收筹划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几乎是全方位的。间接投资按具体的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性资产投资,不同种类的投资所获取的投资收益面临着不同的税收待遇,例如:股票投资所获取的股息和红利按税法规定必须缴纳所得税,而国库券投资的利息可以免缴所得税。因此,间接投资需综合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进行税收筹划。参考文献〔1〕王峰娟,税务会计[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04);〔2〕徐晓敏,税收策划企业税收新理念《企业经济》;〔3〕贺飞跃,税收策划思路,《湖南社会学》,2004,4; 〔4〕李友元,税收经济学[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5〕刘佐,中国税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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