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23-05-26 09:05:08浏览次数:23论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摘要:行政机关掌握巨大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公平而且有效率。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程序。科学、合理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方面,能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能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出台,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的颁布或执行,也是在我国行政法制化的一个推进剂。关键字: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 强制行为正文: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概述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地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 66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诉法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程序。行政强制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所构
成的一个行为连续过程。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于行政强制程序的特征,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主要是法定性和分散性。行政强制程序的法定性是指行政强制程序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程序。 如关于冻结存款,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由于行政强制执行对象的复杂性和执行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强制程序具有分散性这一特点,虽然行政强制程序具有分散性的特征,但这并不妨碍我国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基本法,为行政主体制定一个基本的行政强制程序规范。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对于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所规定的义务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从目前法律规定的范围来看,行政机关一般都有多项行政管理事项,
但法律只对某一项或者几项授予了行政强制执行权,因此说某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不是说该行政机关拥有普遍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其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实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有又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他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 “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所形成的。但在现实行政执法过程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造成对相对人权益的侵犯,如强制拆迁、征收等。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的权力制度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行政强制法也规定了相关代履行的规定。其中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执行内容为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其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代履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之状态,是行政法上秩序和效率的体现。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首先,案件的起因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其次,案件的申请人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次,案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决定;而且该行政决定还要有可执行的对象,包括
对物和行为的执行;最后,案件执行的目的是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由于当事人起诉可以引起人民法院对行政强制行为的司法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审查凡涉及监督问题的案件会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承载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决定也不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因而不同于人民法院对经过行政诉讼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虽然实际执行的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过人民法院裁判,转化为司法判决。这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的本质区别。 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司法监督我国现行制度是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行政决定等同于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看的,对行政强制程序的司法监督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裁定。 (一)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套制度不仅具有维护权利、监督行政权力的内在价值,而且其对于现代中国社会改革现有的权力结构、协调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告诫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经人民法院的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则由人民法院下设的执行机关执行其作出的强制执行的决定。在新的阶段,无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 执申请进行审查裁定,都应当得到新的认识。因此,设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监督制度目的就是规范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合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所执行的前提或基础必须是合法的行政义务,即行政法律规范设定的义务,虽然使用的手段即强制措施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但必须避免超出合法的范围。结论:我们在社会日新月异变化发展的同时,要进一步对行政强制程序这一领域加强关注。在研究行政法制的时候,我们更不能忽视行政强制的程序。由于行政强制程序问题引发的冲突和矛盾日益发生,因而,我们要根据社会的发展来变换眼光地看待和研究行政强制程序内涵,这样才能顺应时代的变化,有目的地剖析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有重点地制定相关方针政策,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扩大滥用,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城市繁荣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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