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23-05-28 11:05:32浏览次数:46
论我国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摘要:在现代企业的投资决策中,如何在税法许可的条件下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实现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投资决策中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投资决策;税法;税收筹划投资是企业最基本的财务活动之一,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从不同方面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了规范,而且从税法上对企业的投资活动也进行了规定,这就为企业在投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一、企业投资税收筹划的必要性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纳税的安排,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目前存在的多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通过缴纳最少的税款,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投资决策时进行税收筹划很有必要:税收筹划有利于顺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发展目标,使微观经济发展动向与宏观经济的运行方向一致,这样有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方向同国家宏观政策不一致的风险性,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投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有选择性地规划筹资途径,有针对性地比较各投资方案,选择税负较低的投资方案,这样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投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投资税收筹划涉及税收政策、账务处理、资金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搞好税收筹划有利于加快运营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本资产的变现能力,在可选投资方案中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这一过程本身就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过程。二、企业投资税收算划的可能性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就是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性功能使企业税收筹划成为可能。国家的税收政策按功能主要可分为激励性税收政策、限制性税收政策和照顾性税收政策。一般来说,激励性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的一种政策引导和税收激励,相对来说对企业有相当的税收优惠和照顾,如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照顾性税收政策是一种临时性的产业照顾政策,而限制性税收政策是国家基于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特定的供求目标等其他政策目标而作出的税收限制,相对来说企业的整体税负较高。国家政策的导向性功能就使得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在考虑整体税负后有较强的选择性,企业可充分利用激励性和照顾性的税收政策使企业减少税收成本成为可能。 三、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投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和方向具有多样性,而不同的投资方式、投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和方向的税收待遇也各有差异,作为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投资收益率的高低,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应引起决策者的注意。因此,纳税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重视税收筹划的作用。(一)投资方式的选择按投资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同,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把企业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以获取利润的投资行为。间接投资又称为证券投资,是把资金投放于股票、债券等金融性资产及其他金融性资产,以获取股利和利息收入的投资行为。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收因素要比间接投资多,因为直接投资者要面对企业缴纳所有的税种,如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对股息和利息征收所得税,间接投资需综合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进行税收筹划。因而在直接投资中进行税收筹划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几乎是全方位的。(二)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数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不高,税款一般是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轻;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的人数较多,则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存在重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较税负较轻,又因为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数多,势必降低税率,获得节税收益。如果规模较大,则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公司的外在形象和信誉有利;二是公司制企业有五年补亏、股东借款利息扣税、再投资抵免、保留盈余等各种优惠可以享受。在这两种公司制组织形式中,应力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因为无论是外在形象还是税收优惠,股份有限公司都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制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又存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等多种税收优惠;而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其经营的亏损可以并入总公司 ,因此可以少缴部分所得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充分利用税收的这种“差别待遇”,能为企业获取最大的利润。一般来说,当外地的营业活动处于初始阶段时,母公司可以在外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使外地的开业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减少母公司的应纳税款。此后,当外地的营业活动开始盈利,为了保证外地利润仅缴纳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款,这时 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子公司。例如:A 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 B 和 C,分别设在深圳和海南,A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是33%,深圳和海南的企业所得税率是 15%,某一纳税年度 A 公司本部的利润是 1000 万元,B 和 C 两子公司各实现利润 200 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 40%的税后利润汇回总公司,60%自己留用。则 A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额为 330 万元(1000×33%=330),B 和 C 两个子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30 万元(200×15%=30),总公司分得子公司的利润额为 136 万元[2×(200—30)×40%=136],分回的利润应补税额为 28.8 万元[136÷(1-15%)×(33%—15%)=28.8],A 公司的整体税负为 418.8 万元(330+30+30+28.8=418.8),如将两家子公司 B,C 变换为分公司,则 A 公司的整体税负为 462 万元([1000+200+200)×33%]=462],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总体税负 43.2 万元(462—418.8)。(三)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一般因素之外,还应考虑投资地税收待遇问题。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些地区的发展,在一定地时期内会对其实施政策上地倾斜,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税收筹划的空间和机会。因此,企业在投资时应充分地考虑和利用不同地区地税制差异和地区性的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如:投资于经济特区,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 15%的所得税率。投资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免交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特区设立从事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老少边穷和西部开发区也可以享受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四)投资行业的选择国家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某些行业存在相关的税收倾斜,这些税收倾斜政策构成了行业优惠,使得企业对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要进行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就必须了解各行业的税收待遇并进行比较。一般来说,国家给予生产性的行业以较多的优惠,如对于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物品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进行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的税收优惠。对于非生产性的行业,国家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支持,如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除了执行 15%的税率外,还享受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的优惠;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实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所得税率为33%,且没有免征和减征期,可见差别之大。重要的是我国今后的税收优惠必将取消地区优惠,强化行业优惠,调节经济结构。因此,纳税人应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四、投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1、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投资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投资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实施费用。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在可能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 ,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现实中,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似乎可行,但实际操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主要原因是,这些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由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因此,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视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而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2、要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由于税收筹划的固有特点—经常在税法规定的边缘操作,这就必然蕴涵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二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即从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规定进行操作,但是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三是在系统性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造成税收筹划风险,如在企业分设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和运用,就很容易出现筹划失败的风险。此外,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是一种趋势)。所以,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现代税制建立的原则是税收的中立性,即纳税人不因政府课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活动。在没有税收考虑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能准备投资于他所认为的最佳经济项目,但政府对这种经济行为或结果课以税负时,该纳税人往往被迫将资金投向其他的“次优”经济项目。放弃“最佳”而选择“次优’,必然会给企业乃至国家招致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这种由于课税而改变纳税人投资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即投资变更风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3、要正确区别税收筹划和避税。税收筹划一旦越过了一定的度,即使不被认定为偷税,也可能会被反避税调查。对什么是“偷税”,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偷税”也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投资者在实际税收筹划操作中,一般不会引起“偷税”与“税收筹划”的混淆。但是,对于“避税”和“税收筹划”,在区别上有很大难度,各国对两者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分歧较大。目前,我国对“避税”和“税收筹划”作如下区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而“税收筹划”是完全合法的,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但这一区别仍然会引起“避税”与“税收筹划”的混淆,事实上,目前我国许多纳税人实施的所谓税收筹划,甚至是一些专家学者所编写的税收筹划、介绍的税收筹划案例,很多都属于避税。所以,投资者开展税收筹划时,除了应该正确理解税法规定外,必须正确区分“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避免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1〕田永明,谈企业投资决策中的合理避税筹划,商场现代化,2010 年 4 月(上旬刊).〔2〕刘学华.税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3〕唐腾翔,唐向.税收策划[M].北京:中国则政经济出版社 2011.〔4〕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5〕庄粉荣:税收策划实务降低成本的新途径[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年.〔6〕毛晓军:税法[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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