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4]《知识产权法》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19 10:07:57浏览次数:30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 网教 专业:法学 课程名称【编号】: 《知识产权法》 【0234】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 答案必须做在答题卷上,做在试题卷上不予记分。 以下试题均为论述题,请考生任意选择两道试题做答,每题 50 分。一、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二、试述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三、试述专利权的效力。四、试述商标注册程序。五、试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二、试述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答:著作权的内容,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权进行控制、利用、支配的具体行为方式。反映了法律对作者与其所创作作品之间的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联系方式。通过对作品不同方式的利用,可以分别给权利人带来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利益著作权的内容对权利人享有哪些人身和财产的利益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著作权制度的核心部分。一、人身权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它有以下特点:(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3)著作人身权虽被称为“人身权”,但并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按照《著作权法》第 10 条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之处于公众所知或想知即可知的状态(“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包括:1、是否公之于众的选择权;2、发表方式的选择权;3、他人擅自发表的禁止权。发表权为一次性权利,要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二)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否包含署名顺序:有约- 1 -
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三)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在特定情况下要受到物权的限制;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除上述内容以外,有的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收回权。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则称之为“追悔权或收回权”。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作品收回权,但从法律对作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原则出发,可以从对发表权的补充,推知作者在理由正当的前提下收回自己的作品,并不违背著作权法。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ights),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我国《著作权法》第 10 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列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列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一)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七)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 -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三、试述专利权的效力。答: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通过上述概念让我们知道了专利权就是专利所有者在该专利上的权利(主要是指处分权和独占使用权)。 专利权内容简而言之,专利权的内容就是专利权人在该专利上能够行使各种权利的内容。 利权的内容:(注:专利权的内容就是专利权人在专利上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内容: 1、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权利。(此外还有申请海关保护权,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是起生效,有效期为 7 年); 2、转让权。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放弃权。放弃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 5、标记权。标记权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3 -